【公告】海洋委員會修正「海洋污染防治法」,業奉總統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51號令公布。
主旨:教育部函轉海洋委員會修正「海洋污染防治法」,業奉總統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51號令公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海洋委員會112年6月2日海授保字第1120005279號函辦理。
二、海洋污染防治法自89年11月1日公布施行,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,因相關涉海規範實有必要反映國際趨勢及環境保護需求,爰予以檢討修正;修正條文經立法院112年5月12日三讀通過,並奉總統於5月31日公布施行,自6月2日生效。
三、本次修正重點係充實財源、強化工具、公民參與、國際接軌等四大目標,以及設置海污基金、強化污染源管理、全面提高罰則、建立吹哨者制度、即時接軌國際等五大主軸。
四、該會後續將增(修)定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,俾利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,及相關業者遵循。
五、檢附公布令影本(含法律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)1份。